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教师系列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2018年05月16日 15:00  信息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师资队伍业务素质,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重庆市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讲师、助教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自我修养,师德师风良好。

2.教书育人,热爱集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集体活动。

3.自尊自律,诚实守信。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做到诚实守信。

4.符合当年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5.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人事档案须经由学校委托合川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8.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有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每次延迟2年申报;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每次延迟4年申报。

(2)凡有一般教学事故者,每次延迟1年申报;凡有严重教学事故者,每次延迟2年申报。

(3)凡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在我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4)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经查实受到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延迟2—3年申报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助教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四条 资格条件

申报助教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学士学位,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试用期满且在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

2.具有硕士学位,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试用期满。

第五条 教育教学条件

按学校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基本工作量,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以学生为主的评教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章 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资格条件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学士学位,在我校工作试用期满、担任助教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且在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

具有硕士学位,在我校工作试用期满且在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年。

具有博士学位,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试用期满。

第七条 教育教学条件

1.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平均每学年至少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360学时(12学时/周),辅导员平均每学年至少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120学时(4学时/周)。

2.授课门数及教学环节:系统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课程的教学,系统地讲授过至少一门本科生课程。

3.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活动。

4.教学效果: 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教学效果达到良好以上。

第八条 科学研究条件

主持或者参与科研项目且有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科研(教改)学术论文。

2.在本科学报或省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3.在本科学报或省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且在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4.出版1部学术著作(排名前三),且承担40%以上的工作量。

5.出版1部教材(排名前二),且承担50%以上的工作量。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7.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

第九条 实践工作条件

服从学校安排从事兼职班主任或辅导员、参加行业企业工作实践,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破格条件

除达到前教学与科研条件外,每破格一年,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科研论文,或权威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第一)。

3.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一名)。

第六章 转评条件

第十一条凡经学校批准同意转岗,且任现职以来在新岗位工作两年,方可申请转评。

第十二条 进校前已取得非教师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校工作满两年,方可申请转评。

第十三条 申请转评的条件与上述申报条件相同,其成果认定时间从下一级职务资格取得时计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以上所要求的各类条件只是基本申报条件。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在基本条件中,延迟申报起算年限为:出现延迟申报情况时,任现职务年限未满基本申报年限要求的,从其任现职务满基本申报年限当年起算;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从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

第十六条 所提供的论文、论著、教材、项目、专利及奖励等成果是指任现职以来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相近、相关)的学术性成果,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发展方向,除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主持人或排名第一,认定的成果应是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对于科技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学校应为完成单位。内刊论文、增刊(专刊)论文、论文清样、论文集不记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须符合学院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提项目是指任现职以来承担的项目并已结题,以完成时限鉴定或验收时间为准。各类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账户,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以教务处、科研处的核定为准。

第十九条 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关于省级学术期刊等的认定,以学校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专利是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权属归学校的成果;推广应用成果数以该成果已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为计算依据,并有相关的支撑材料;成果推广应用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成果转让合同、成果转化后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凭证等为计算依据;社会效益主要根据提供的佐证材料,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予以测评,其中人文社科成果可考虑被党政部门正式采纳、得到党和政府领导人的肯定、在不同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从其他高等学校调入我校的教师,其外校的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但必须出具原工作学校教务部门关于教学工作量的书面证明以及人事部门关于年度考核的书面证明,其在原单位取得的论文著作和成果业绩通过学校认定的有效。

第二十二条凡冠以“以上”、“以下”、“以后”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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