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26日 16:27  信息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用原则

1.教学单位聘任外聘教师数的总量一般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2.聘任外聘教师应按需聘用,确为教学急需,无外聘教师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可以聘用,否则不能聘任外聘教师。

3.聘任外聘教师除应注重专业对口,侧重于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外,必须注重实效。

第二条 外聘教师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以及讲授课程的经验。

2.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教授可放宽为6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条 外聘教师聘任程序

1.每学期期末,各教学单位根据开课计划安排,对外聘教师进行初审确定拟聘人员。

2.初审内容包括应聘教师的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并复印存档。教学单位应成立聘用小组,对应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应组织试讲。

3.教学单位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见附件)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4.学院人事处与外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书,明确任务和待遇等事宜。

第四条 外聘教师管理

1.未经审批,各教学单位不得自行聘任教师。

2.外聘教师管理由各教学单位进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考核,应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教务处负责对外聘教师承担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与指导。

3.外聘教师调、停、补课必须按照《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教师调、停、补课管理办法》执行。

4.每学期各教学单位应对外聘教师的授课情况组织1—2次综合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反馈给外聘教师本人,以便外聘教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5.外聘教师聘期一年为期,期满续聘工作按教学需要确定。

第五条 外聘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

(2)出现违约、违法情况或严重教学事故。

(3)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

(4)学生强烈要求更换教师。

(5)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 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及课时津贴

1.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方法参照《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2.外聘教师的教学任务包括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辅导、答疑.阅卷、试卷分析、登录学生成绩等全过程的工作。

3.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标准:

教授:65元/学时

副教授:60元/学时

讲师:55元/学时

助教:45元/学时

4.外聘教师课时津贴由教务处教学管理科核算,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5.外聘教师可在授课当日免费乘坐学院交通车,不另外提供交通补贴,并根据授课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外聘教师发给误餐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开始执行。

第八条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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